【公告】「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補助本鄉各級學校推展體育競技活動作業要點」

主旨:
本所訂頒「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補助本鄉各級學校推展體育競技活動作業要點」。
說明:
一、依據本所補助本鄉各級學校推展體育競技活動作業要點辦理。
二、獎勵對象:本鄉轄內國民中(小)學校。
三、補助項目:體育競技課程教學(含教師研習、教材開發、講師費、訓練、競賽等)、購置體育器材及設備等。
四、補助範圍及標準:
(一)除法令或其他特別規定外,依計畫內容擇定補助額度,對同一申請者之補助每一年度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整。
(二)單一品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不足部分由校方自籌。
(三)補助經費之支用應依本所核定項目確實執行,其中體育器材及設備經費不得超過補助金額二分之一。
(四)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助對象應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時間:
(一)申請單位應於每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前檢附申請文件備齊送本所核定,逾期未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申請補助應於活動辦理或計畫執行十日前,備函檢附計畫書等表件向本所提出。
六、應檢具申請表件:
(一)計畫書: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計畫目的、現況分析、辦理單位、協辦單位、參加對象及人數、實施方式、計畫執行期程、經費概算(需申請單位內部先行核章)、預期效益及其他。
(二)補助經費計畫表。
(三)其他表件(如附件):活動資料檢核表、身分關係揭露表、非屬利益衝突迴避具結書、補捐助核銷表件(範本)。
七、核銷方式:
(一)計畫核定後,應於每年11月10日前將請款之核銷文件(核定函、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簽到簿、各支用單據(審核後發還)、活動照片(至少6張)、成果報告書1份)函送本所,除有特殊原因經本所同意者外,逾期未報所者不予補助。
(二)申請單位同一年度辦理相同性質計畫者,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受補(捐)助單位應將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發還之支用單據妥善保存,如經本所事後查核作成相關紀錄,發現支用單據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對受補捐助案件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八、檢附「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補助本鄉各級學校推展體育競技活動作業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