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年度臺東縣海端鄉傑出人才獎勵實施要點」,請符合資格者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

主旨:公告「113年度臺東縣海端鄉傑出人才獎勵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補助之申請

     程序、申請書格式及資格條件,請符合資格者於受理申請期限內提具申請,並依照公告

     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臺東縣海端鄉傑出人才獎勵實施要點。

公告事項:

  一、本獎勵金每年分二期受理申請,補助項目及申請時間分別如下:

    (一)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三款及第五款至六款,第一期為每年2月1日起至3

        月15日止,第二期為每年7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

    (二)本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第一期為每年4月1日起至5月15日止,第二期為每

        年7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

二、資格條件: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設籍本鄉4個月以上者為限。

    (二)符合獎勵項目,並自獎勵事實發生時起一年內為限。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所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所得追回獎勵金;當事人並應自負相

    關法律責任。

    (一)已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並獲得獎勵者。

    (二)已領取與本要點各項之同質性獎勵金或補助者。

四、審查方式:申請文件送達本所後,經本所(主辦單位)審查所送表件(申請書及應檢附

    之相關證明文件),符合本要點各獎勵項目規定者,嗣經簽報核定,函文通知申請人核定

    獎勵補助之項目、金額等事宜。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年度該項補助預算金額(90萬),經費用罄後,本所即停止受理申

    請。

六、補助金額上限:依本要點各獎勵項目之金額為原則。

七、申請補助者若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規定,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

    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 補助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

    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未揭露 者,將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 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八、檢附「臺東縣海端鄉傑出人才獎勵實施要點(含申請書及相關表件)」、「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利衝

    迴避具結書」及「應備文件自主查核單」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