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文化資產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茲為明確文化資產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及委員之組成、解 (續)聘事由,以及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明確審議會委員組成比率,修正為按其成員身分別予以分款規定,並配合修正用語;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增訂審議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比率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
二、增訂解聘及不續聘審議會委員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修正文字,明確審議會進行審議、現場勘查或訪查時,應邀請提報者列席。(修正條文第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