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5年度獎勵輔導造林

115年度獎勵輔導造林

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4月30日

申請造林地條件:依法得從事林業且有造林需要之土地,山坡地至少0.1公頃;平地至少0.3公頃;同時有山坡地與平地者,山坡地範圍最少0.1公頃,土地完整不得分散。

至土地所在地公所申請,須準備:

1.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

2.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

3.獎勵造林申請書暨計畫書、切結書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者,或土地為共同持分者,須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人無法臨櫃辦理者,須檢附委託代理授權書,受委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以供核對身分。

申請書可至本所官網下載:首頁/便民服務/農業課/獎勵輔導造林

【補充】已核准造林案件,請於每年8月31日前填具造林成果評估表繳交至本所,否則不予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