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原住民族委員會-116年度原住民族傳統技藝及文化人才培育補助計畫
一、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0條規定辦理。
二、 受理申請至115年10月30日止。實施期程:自116年1月1日至116年11月30日止(視執行單位期程辦理)。
三、補助對象:
(一) 原住民。
(二) 原住民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之人數及其持股比率,各達百分之八十以上之法人、機構或其他團體。原住民合作社係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者。
四、補助計畫類別:
(一) 原住民族傳統建築建造或修復:為承襲祖先的山林智慧,以就地取材方式,建造或修復如:原住民族竹屋、木屋、石板屋…等傳統建築。
(二) 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復振:為承襲祖先的海洋文化,利用傳統素材建造如:獨木舟、竹筏帆船及拼板舟等船舶,最後並經實地航行測試完成。
(三) 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傳習:以傳統文化規範選任學習者,經部落巫師或祭師親自指導,實際參與並傳習如:邵族lus’an祖靈祭、賽夏族祈天祭(’Oemowaz ka kawas)及排灣族masalut / masuvaqu 小米收穫祭等傳統儀式。(
(四) 原住民族傳統工藝,補助內容如下:
- 編織類:如-苧麻編織、棕櫚纖維編織、香蕉絲編織、竹籐編、竹編等。
- 製陶類。
- 雕刻類。
- 金屬工藝類。
- 其他類:如-拍刺、揉皮技術等原住民族傳統工藝。
五、 補助額度:
(一) 原住民族傳統家屋修復:以新臺幣(以下同)50萬元為補助上限。
(二)原住民族傳統造船技術:以50萬元為補助上限。
(三)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文化:以30萬元為補助上限。
(四)原住民族傳統工藝:以30萬元為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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