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鄉霧鹿段400-8地號原住民保留地,優先受理原住民於本公告期間內申請租用該土地開發或興辦事業
主旨:公告本鄉霧鹿段400-8地號原住民保留地,優先受理原住民於本公告期間內申請租用該土地開發或興辦事業。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理第24條
公告事項:
- 公告期間:自民國114年8月7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計30日。
- 本所受理弘大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理第24條規定,申請租用本鄉霧鹿段400-8地號原住民保留地(面積251平方公尺)興辦觀光遊憩事業。依該條文第4項規定,應先公告30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始得審查弘大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案。
- 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理第24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於公告期間內向本所提出申請租用該土地開發或興辦事業。